刑名趣味 狗咬人的官司在唐朝时期怎么判?
《三字经》说:“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之一,在几千年前就被人类驯化而入家畜之列,它的主要任务是看家护院、守夜防患。狗的个性虽然对主人忠诚,但也常常招惹是非,其中狗咬人自古至今是民间屡见不鲜的事件,也往往是引发邻里纠纷的一个不安定因素。
令人想像不到的是,唐代律令对狗咬人这样的小小民事案件,竟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处理规定,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把狗分成了遵纪守法的狗和违法乱纪的狗,对违法乱纪的狗,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对违法养狗的人,也制定了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唐代,如果出现狗咬人的事儿,首先是要弄清楚几个问题:是狗主动攻击人,还是人故意放狗咬,是明知狗咬人而管不好,还是被咬的人故意逗狗而被咬。弄清了这几个问题,对人和狗的处理就好办了,只要翻开《唐律疏议厩库》就能找到合适的处理办法。
最不听话的狗是爱惹是生非型的狗,它们往往向过路的行人主动发威,伤害无故。对这样的狗,唐朝的律令处理态度是坚决的,手段也是非常严厉的,让现在的动物保护者绝对无法理解。在这种情况下,行人是没有责任的,狗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唐令拾遗·杂令第三十三》“畜产抵人”条规定:“啮人者,截两耳”。对这样的狗,人们要用剪刀把它的两只耳朵剪掉,借以惩罚。
当然,很多狗咬人事件的责任并不完全都在狗,而狗的主人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狗也往往是造成狗咬人事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凡是出现这种情况,狗咬了人,狗和狗的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以不施标帜羁绊及狂犬不杀之故,致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过失者,各依其罪从赎法。”由于养狗者的过失而导致狗咬人的,则各依其罪予以赔偿。所以养的狗要拴好,狂犬要杀掉,否则,如果出现狗咬人事件,人和狗都要受到处罚,各笞四十。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养狗的人故意放狗咬死咬伤人,这种行为是极端恶劣的。《唐律》为此专门设置了一条惩处的条款叫“故放令杀伤人”。故意放狗者,减斗杀伤一等。唐律把杀人行为分为故杀、斗杀和戏杀三种。“斗杀”是指“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此相当于现代的伤害致死罪。同时,在量刑时还要考虑狗咬的人贵贱、尊卑、长幼、亲属等情况,酌情加减治罪。
故意放狗咬伤的人,还有二十天的保辜期,辜內死的,放狗的人要承担杀人的刑责;受伤者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他原因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时,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唐朝制定律令的人考虑得特别细,就连给狗看病时被咬也有交待。如果是花钱雇人给狗看病而不小心被咬伤,养狗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不花钱请人为狗看病而被咬伤,狗的主人要依法予以赔偿。当然,一些无聊的人逗狗玩儿时而被咬伤,狗和狗的主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狗咬人本是生活中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而唐朝的法律对处理此类案件却规定得如此之细,并照顾到了人与人、人与狗之间的各种权力,其中充满了公平与和谐。这令人想到了唐朝一些年份犯人只有几十人的原因,也令人联系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唐朝鼎盛的背后,律令所起到的无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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