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月娘为何不与西门庆离婚 金瓶梅不为人知的事
西门庆的继室吴月娘,清河县左卫吴千户之女,“生得面若银盆,眼如杏子,举止稳重,持重寡言”。在西门庆家兢兢业业,讲究“三从四德”,受得富贵,耐得清贫。
吴月娘虽是正妻、大老婆,在孟玉楼、潘金莲一班小老婆面前,看起来光鲜而牛叉烘烘,但与西门庆相比,人身权完全不在一个层级。比如明律规定,夫妻吵架,“同罪异罚”。老婆殴打了老公,先一百大板伺候老婆,若老公受伤,在正常惩罚基础上老婆加罪三等。老公打老婆,老婆若没受伤,不追究老公,若老婆受伤,在正常惩罚基础上老公减罪二等。意思是老公运内功家暴,造成老婆内伤,但外皮无损,老公照样逍遥法外。如果老公因过失,把老婆殴杀掉了,不追究。现代MM,傻眼了吧。
财产权一样没谱。唐朝比较开明,老婆可以自由处理嫁妆,若某家绝户,本家家产由老婆继承。明朝很变态,夫亡无子,财产由老公家处理,老婆改嫁,财产和原有嫁妆,由前夫家处理,总之和老婆没一毛钱关系。当然对于把活人憋成死人的守节寡妇,政府一向“宽容”,财产你就继承吧,反正肥水没流外姓。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明代妇女可以拥有部分财产。《喻世明言》里有篇“蒋兴哥重会珍珠衫”,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吴进士,前夫蒋兴哥并不阻拦。临嫁前,“将楼上十六个箱笼,原封不动”送去,当个陪嫁。《金瓶梅》孟玉楼、李瓶儿改嫁时,也带走许多财产。
至于离婚权,唐以后法律和现代差不多,若感情破裂,双方可自愿离婚,称为“和离”。明代虽忌讳离婚,若老公家穷或其他原因,老婆可提出离婚。《罪惟录·马逵传》载,明初马逵远征,在昌邑“重自刻责,蔬食水饮,率不能继”,穷困潦倒,老婆不堪忍受:老马,求求你休掉俺吧。马逵很生气,但最终还是随她去也。我们不能简单苛责马逵老婆“有难不同当”,虽然这是个案,却给了看不到希望的明代妇女一线亮光。
明律还规定,若老婆主动要求离婚,如下条件居其一即可:一是老公贪财、贪权,纵容或强迫妻、妾与人通奸。纵容通奸,老公、奸夫、奸妇各打九十大板,判离婚;强迫通奸,老公打一百大板,奸夫打八十大板,老婆不受罚。二是老公离家出走三年以上,可以离婚改嫁。三是老公家暴造成老婆受伤,老婆可提出离婚。当然离婚与否,并非完全按老婆意愿,若遭遇无良老公,死活不写休书,老婆只能干瞪眼,不过对老公的惩处免不掉。四是老公将老婆典雇给别人,打老公八十大板,判离婚,典雇费充公。五是祖父母、公爹公婆“若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疾废者,杖八十”,判离婚。
虽“三权”在握,但按照律法,对吃喝嫖赌贪黑的老公西门庆,吴月娘还真找不出离婚理由。帝制时代,律法保护的对象,基本不涉及平民和弱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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